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1********,汉族,初中,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村**号,住夏津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怀疑妻子与朱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夏津县开发区纯真牛羊肉涮锅饭店找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打架,致王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迟某某、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奎芬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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