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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6********,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组活动室前操场上晒玉米时,与前来协调施工的本组组长黄某某因堆放水泥砖的位置影响其晒玉米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朱某某上前蹬了黄某某的腿部一脚,后用拳头往黄某某的右耳部打了一拳,把黄某某右耳打伤。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15488****;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1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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