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5日,张某某和被告人朱某某因庄基产生纠纷,张某某在朱某某家门口用拳头打了朱某某两拳。2015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朱某某在商州区黑山镇黑山村五组其家门口看见张某某驾驶的客车从西安回黑山的方向行驶,遂叫其妻温某某站在道路中间将该车拦停,张某某下车后,朱某某手持木棍在张某某头部打了一棍,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后,又在其身上击打数下致其受伤。客车售票员刘某某下车查看时,被朱某某手持木棍打伤右臂。经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右侧颞枕部硬外血肿,构成重伤二级,右侧颞骨骨折、左侧颧骨骨折、左侧中切牙冠折1/2和侧切牙脱落,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血肿、头部创口愈合瘢痕1.9厘米、面部创口愈合瘢痕1.4厘米、颌面部钝挫伤、左耳廓创口愈合瘢痕4.5厘米,均分别构成轻微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刘某某右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妍妍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于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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