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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小区**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与朋友王某甲酒后在**镇工农广场玩耍,凌晨,陈某某提着一袋洋荷经过工农广场准备打车回家,王某甲上前询问准备购买,朱某某以陈某某声音太大为由,便用自己拖鞋打了陈某某后背等部位,随后陈某某离开,00时54分,陈某某返回工农广场与朱某某、王某甲发生争吵,争吵后朱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鼻子处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证实;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水清

检察官助理:金洋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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