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号码411081196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南宁**路**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室内,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吕某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法医学鉴定意见;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