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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镇**路**号,住韶山市**镇**宿舍**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龚某某等人在韶山市金海大市场肖某某开设的麻将馆打“转转麻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龚某某因牌资结算产生分歧,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朱某某用拳头殴打龚某某脸部。经鉴定,龚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一方赔偿了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2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CT检查报告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书勤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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