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46********,汉族,高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舒兰市**乡养老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4月6日13时许,在舒兰市**乡敬老院门前,因琐事与同一敬老院居民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朱某某用手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经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髋部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舒兰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2.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