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镇**村**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7日凌晨,被害人雷某某、罗某某等人在四会市东城街道**音乐会所大厅喝酒期间走上DJ台嬉闹,与保安员李某某发生冲突,翁某某见状便上前劝阻。后被告人朱某某和案犯彭某某(已判刑)等保安人员赶来,与雷某某、罗某某发生推打,朱某某使用伸缩棍与彭某某等人殴打雷某某、罗某某,后将其二人推离**音乐会所。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音乐会所已赔偿被害人雷某某、罗某某共人民币750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同案犯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案犯彭某某以及证人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4.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5.被害人雷某某、罗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害人雷某某、罗某某的陈述;7.证人翁某某、李某某、卢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8.被告人朱某某及案犯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树蓁
2020年9月10日
附:1.全案证据材料伍册、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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