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333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小培,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街镇**村**号),2016年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吴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怀恨在心,在车辆中藏匿刀具伺机砍吴某某。2017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迎湖路丁字路口发现吴某某,遂用刀追砍吴某某,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左手腕关节离断伤、双侧上肢多处皮肤创口的伤害。2017年5月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平面示意图、鉴定聘请书、关于吴某某伤情程度的说明、归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入院记录、入所健康体检表、照片、刑满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17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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