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兰陵县**街一面摊吃饭时和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先后用汤碗、马扎等物品将赵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赵某某头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同赵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