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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4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办理了1套对公账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及法人财务印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银行结算卡及U盾等)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非法提供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将上述1套对公账户高价转售给他人。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商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提起笔录等;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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