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陕西省长武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长武县城南大街**店内,先后从盗窃犯陈某某、某某甲等四人手中收购赃物银元八枚,其中7枚(6枚“袁大头”、1枚龙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价值5400元。赃物已经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陕西省收藏家协会的会员证复印件、长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某某甲、孟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某某乙、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盗窃犯罪赃物,价值5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主动退回全部赃物的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长武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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