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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郴州市**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镇**村**组**号,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路**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郴州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资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开发的5-10楼的公寓房统一对外销售,并对销售的公寓房统一经营管理。132名购房者(以下简称业主)与**公司签订了《房间委托管理协议》,由该公司向业主收取装饰配套及服务费(以下简称装修款),并对公寓房进行装修、配套,**公司每月向业主支付收益金。**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全资成立资兴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由该酒店对公寓房以酒店的运营方式进行经营。

2016年8月,**酒店(5楼、10楼共44间房未装修),进行试营业。因酒店所需的各种证件未能办好,无法正常营业,**公司原股东谢某某、文某某、邱某某拟转让该公司。2018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得知该公司欲转让的消息后,明知个人资不抵债、诉讼缠身,急于寻找资金偿还债务,便找到谢某某等人,商谈**公司转让事宜。2018年3月19日,谢某某等3名原股东与朱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夫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谢某某等3名股东将**公司100%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某、林某某夫妇(其中林某某持有95%的股权,朱某某持有5%的股权)。**酒店5楼、10楼共44间房间的装修款246万移交给朱某某、林某某夫妇,该44间房的装修、配套由朱某某、林某某夫妇负责履行。为扶持朱某某、林某某经营,支付190万元的扶持款给朱某某、林某某夫妇。朱某某、林某某向谢某某等原股东承诺以其经营的**酒店收益等在内的个人资产、收益保障**酒店协议的履行。

从2018年3月23日起,谢某某分7笔向朱某某母亲彭某某账户先后转账246万元装修费和100万元扶持款,朱某某收款后,即安排林某某转账,挪用181.7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23日,谢某某转来50万元扶持款,从2018年3月23日至3月25日,朱某某挪用2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其中20万元为股权转让金。

(2)2018年4月11日,谢某某转来100万元装修款。从2018年4月11日至17日,朱某某多次挪用89.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其中50万元支付股权转让金。

(3)2018年4月19日,谢某某转来49万元装修款,从2018年4月25日至30日,朱某某挪用15.7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4)2018年5月23日,谢某某转来92万元装修款,从2018年5月23日至6月4日,朱某某多次挪用50.1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因朱某某、林某某挪用公司装修资金,从2018年7月起也未支付业主收益金,引发业主不满,双方引发纠纷,谢某某等原股东为此支付248万元赔偿业主,并以朱某某未履行合同为由,未再支付剩余的90万元扶持款。

案发后,朱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目前朱某某尚未归还挪用业主的装修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程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跃生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在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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