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有限公司现金会计,户籍所在地涟水县**街道**路**城。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担任**有限公司现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该公司资金326222.97元不能归还,其中挪用30.6万元用于购买网络博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公司现金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祥林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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