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6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房。因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嫌疑,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绿凯伦电子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注册成立,法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被告人朱某某,公司主要生产电脑配件,公司约有150余名员工。2012年8月公司经营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无法偿还债务和支付员工工资,朱某某于2012年8月18日逃离深圳,公司员工于2012年8月22日报警。朱某某共拖欠151名公司员工从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的工资共计998375元人民币。劳动部门于2012年8月23日在该公司门前张贴书面通告,责令其在三天内返回公司处理工资事宜,并于2012年8月22日下发《劳动监察违法事项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经电话联系、邮寄通告、登报通告等方式通知朱某某回公司处理后,期限届满朱某某仍未露面出面处理员工工资事宜。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已确认垫付金额为712781元人民币。2012年至2013年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深圳市绿凯伦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用品和机器设备等财产,共得拍卖款人民币2106680元,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1000155.49元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7062元。2020年6月9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辛寨子派出所民警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叠锦园20-1606处将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菲菲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九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