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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街道******号,住浙江省湖州市**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承包鄂尔多斯市江涛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的工程,后朱某某将土建、水电、钢结构工程分别转包给王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人,并约定由朱某某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初,王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51名工人进入装备制造基地施工,后因朱某某资金断链,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其将鄂尔多斯市江涛汽车装备有限公司预先抵顶的价值670.5万元的房屋低价出售他人,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逃匿,尚欠王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5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7.8万元。2018年1月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局以张贴的形式向朱某某下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支付决定书》(东劳监执决字【2018】2号),但被告人朱某某一直未予支付。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经政府部门责令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7.8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燕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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