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住**镇**村**街西**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无施工单位及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学府佳苑工程,工程结束后,开发商方将工程款(含工人工资)全部结清,但朱某某仍拖欠程某某、侯某某、梁某某等16组工人工资共计918415.6元,桥西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1月23日对朱某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整改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仍未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受害人程某某、侯某某、郝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衡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朱某某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工程承包合同及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登统表、破案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刚
检察官助理:孟令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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