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债权债务纠纷,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确定被告人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人孔某某328万元,并给付违约金。判决后,承担担保责任的江西*****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对朱某某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孔某某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该院2016年1月19日向朱某某快递邮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16日,孔某某、朱某某、江西*****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免除江西*****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因朱某某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7年6月22日该院对朱某某司法拘留15日、2017年11月2日限制朱某某高消费、2017年11月8日将朱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6月27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朱某某以江西*****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贵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29日双方达成调解,贵溪*****有限公司先期支付朱某某10万元工程款。2019年9月3日,贵溪*****有限公司现金交给朱某某5万元,转账给朱某甲5万元,2019年9月11日朱某甲支付宝转账给朱某某5万元。朱某某在收到10万元后拒绝报告、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20年9月3日,朱某某主动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朱某甲、孔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浩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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