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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罚款1500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8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5日、同年4月29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口法院)对施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朱某某、李某某给付施某某、赵某某货款35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李某某均未履行义务。后施某某、赵某某向浦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18日,浦口法院查封了朱某某的位于浦口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执行立案后,浦口法院又于2014年4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以上房屋期限届满后没有续封,造成涉案房屋在2015年3月18日之后自动解封。

2016年8月21日,在未获得浦口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擅自将该房产以人民币183万元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等。因朱某某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3月5日,浦口法院将被告人朱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施某某、赵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每月还款人民币3000元。截至2020年2月29日,朱某某已向赵某某等人还款共计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浦口区人民法院案件犯罪线索移送函、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存量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刑事摄影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赵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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