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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拐骗儿童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未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73********,汉族,文盲,职业:农民,户籍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2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5年6月23日14时,被告人朱某某因与儿媳钟某甲长期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而心怀不满。乘其儿子钟某乙及儿媳睡觉之机,未经同意私自将亲孙女钟某丙(2014年1月出生)在陆丰市**农场**路**点钟某乙住处带走到湖南省**县等地自己抚养。期间,钟某乙等人多次通过电话要求被告人朱某某归还钟某丙,但朱某某不予理睬。被告人朱某某在湖南**县与刘某甲结为夫妻后,并于2019年9月份将钟某丙以女儿的身份重新录入户籍名为刘某乙。钟某丙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民警解救。案发后得到亲属钟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幼童监护人的同意,私自拐骗带走女幼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218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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