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未检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柏某某、吕某某、劳某某、何某某、欧某甲、郑某某、欧某乙、聂某某(另案处理)相约到博罗县**街道**村**大桥上观看夜景。当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等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前来该桥观看夜景,欧某甲提议对被害人进行抢劫,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欧某甲、欧某乙,其余六人则驾驶另外两辆摩托车对被害人进行追赶、拦截,拦停后柏某某踹了被害人一脚,欧某乙则持木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走陈某某一辆白色东毅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25元)和一部白色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403元)。作案得逞后,被告人一伙驾车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缴获赃物摩托车和手机已由被害人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伟新
检察官助理:郭珍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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