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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出租房。因犯窝藏罪,2011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农贸市场内,以搞抽奖活动为名,后在骗局被被害人识破,并拒绝支付款项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采用控制被害人双手的暴力方式,抢劫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爽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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