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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去到本市企石镇**路**街**号见被害人杨某某经过该路段,朱上前用左手捂住杨的嘴巴,右手拿着水果刀对着杨的肚子,杨反抗时被划右手。朱某某威胁杨某某给钱,杨说身上没有钱,朱将杨带到前面拐弯处,推了杨一下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去到本市企石镇**公寓见被害人张某某坐在收银台里面,于是假装租房,并走上去看。张某某通过监控发现朱某某走错方向,就上去指引。后朱某某与张某某一起走到一楼收银台,朱拿出水果刀威胁张拿钱出来,张从收银台抽屉里拿出现金50元交给朱,朱嫌钱太少,就想走进收银台搜抽屉,张马上往外跑,并大声叫喊,朱见状马上逃离现场。

2020年5月5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企石镇**网吧二楼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缴获背包、水果刀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水果刀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抢劫时,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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