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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新村**大街**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哄闹、叫嚣的方式威胁被害人钟某某将自身承包的位于本区**路**集团的工地项目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供应业务交由其承接,否则其就使得工地项目无法正常施工。后被害人钟某某因害怕遂同意被告人朱某某的上述要求。截止至2020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钟某某供应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并从中收取供应款项共计人民币592740元。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承接上述工地项目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供应业务过程中,对于工地项目中并非由其供应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其多次以强行阻挠施工的方式向供应人索要“入场费”,否则其就使得供应人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无法进入工地项目用于正常施工。后多名供应人因害怕遂向被告人朱某某支付“入场费”共计人民币2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8日,因被害人钟某某向工地项目供应石粉材料,被告人朱某某遂向被害人钟某某索要“入场费”,被害人钟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3月12日,因被害人黎某某向工地项目供应挖机设备,被告人朱某某遂向被害人黎某某索要“入场费”,被害人黎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因被害人胡某某向工地项目供应挖机设备,被告人朱某某遂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入场费”,后被害人胡某某拒绝支付并被迫离开工地项目。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供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还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朱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秋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穗埔检刑建〔2020〕46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5.本案扣押被告人朱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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