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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强奸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襄城县****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分,在位于襄城县首山大道“一峰生活广场”路段公路西侧人行道地摊上吃羊肉串的被告人朱某某,发现蹲在旁边的被害人黄某某未穿内衣内裤,语无伦次,精神异常,遂起色心,便以羊肉串和矿泉水相诱,将其哄骗到自己位于襄城县**镇**村的住处两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喜从

检察官助理:方舟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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