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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0********,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禹城市******号。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9月22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禹城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31日、2020 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前后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先后来到同村的陈某某、宋某某及朱某乙家中,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和以上三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三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

1、2017年7月份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朱某甲知道同村的陈某某一个人在家,就产生了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10时许其来到陈某某家,不顾陈某某说自己有病,而用手将陈某某按在床上,然后将陈某某的裤子脱下,欲强行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陈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2、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朱某甲知道同村的宋某某一个人在家,就产生了和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其翻墙进入宋某某家中,在推宋某某家北屋门时,被宋某某发现,由于宋某某吆喝并喊骂,朱某甲就赶紧翻墙逃跑。

3、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知道同村的朱某乙一个人在家,就产生了和朱某乙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其翻墙进入朱某乙家,在推开北屋门后就用手捂住朱某乙的嘴并把朱某乙摔到地上,然后其用手摸朱某乙的胸部和腹部,欲强行和朱某乙发生性关系,由于朱某乙用手抓住其阴茎而射精,最后发现朱某乙被其用手捂着嘴而意识不太清醒时,遂赶紧翻墙逃跑。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朱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禹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及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齐志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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