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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华县******号。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甲酒后窜至西华县****村朱某乙家中东间卧室内并关掉屋内的灯,意图强奸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朱某乙,被害人朱某乙听见有人进屋猛地坐起,被告人朱某甲上前抓住朱某乙的头发并把她按在床上,一只手去撩朱某乙裙子,并摸朱某乙胸部,朱某乙反抗并大声喊叫,后被告人朱某甲窜逃。后被告人朱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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