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华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甲酒后窜至西华县**乡**村朱某乙家中东间卧室内并关掉屋内的灯,意图强奸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朱某乙,被害人朱某乙听见有人进屋猛地坐起,被告人朱某甲上前抓住朱某乙的头发并把她按在床上,一只手去撩朱某乙裙子,并摸朱某乙胸部,朱某乙反抗并大声喊叫,后被告人朱某甲窜逃。后被告人朱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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