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朱纪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开始,方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赌场老板,纠集被告人朱纪某某及鲁某某、王某甲、孙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张某甲、褚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指使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找到我市三乡镇宝元后山的一块空地搭建帐篷作为赌博场所,以扑克牌赌“三公”“十三张”等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朱纪某某负责看场、维持现场秩序。同年10月15日凌晨0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朱纪某某等人,缴获赌博工具一批及赌资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纪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纪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某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朱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3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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