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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罪)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1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11989********,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居委会**队。2010年9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7日因吸毒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处理过又吸食毒品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4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经他人推广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代理。此后,被告人朱某某创建“亲友圈”,下载**助手购买**豆,设置赌博规则,利用该APP能上下分的功能,组织人员以打扑克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自动抽取“大赢家”人民币1元或4元。至同年5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合计1.6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扣押朱某某人民币2.5万元及Vivo手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电子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朱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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