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并分别邀约彭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在监利县**乡**村村民龚某某家中,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四场,每场参赌人员二十至三十人,十元起注,一般五百元封顶,每局场上金额达数千元,多时达一万元。其中,朱某某负责联系“老爷”、邀约赌客,并在赌场放哨,彭某某做“老爷”,张某某负责赌场内的“杠子钱”和发放开支,胡某某邀约赌客并为赌场放哨。朱某某等人通过“定点打杠子”的方式抽头营利,每场赌博抽头渔利三、四千元。除去支付参赌人员所谓“开支钱”外,张某某从中获利上千元,彭某某获利六千余元,胡某某获利二百元,朱某某获利上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赵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张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尚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