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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朱某林,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日重新收案。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至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与解某某、陈某某、徐某(均已判刑)经商议,由解某某、陈某某各为一方,被告人朱某某与徐某作为一方共同组织开设赌场,所得抽头获利由三方平分,并纠集孟某某、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阳光壹佰国际城**号**楼棋牌室、阳光壹佰国际城**号棋牌室地下室,以赌“牛牛”形式开设赌场,每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抽头获利共计1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0余场,抽头获利共计10万余元,负责联系参赌人员等。

2019年2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阳光壹佰国际城**号**楼棋牌室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0余名,查获赌资现金56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人员解某某、徐某、陈某某、申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村**组**号候审;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5册;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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