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5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朱某某在启东市**镇**村**组**号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同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9日晚上至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在启东市**镇**村**组**号家中以扑克牌“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尹某某、高某某、施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顾某某、朱某某等人参赌,其中参赌人员尹某某共计输掉赌资69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朱某某抽头渔利30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在启东市**镇**村**组**号家中以扑克牌“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卜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等十余人参赌,被告人朱某某抽头渔利11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驻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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