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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在该公司担任充值客服,为该公司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支付宝账户代收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主动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系从犯。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士莉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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