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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人,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中房富力城A座**层****号营业房内,利用游戏机“百家乐”开设赌场,被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21000元。经鉴定,扣押的14台“百家乐”游戏机具有退币、退奖分、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万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君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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