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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组建微信群(群名称“南 云 金”),在群内提供“字花”题目及提示,并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后将所接受的投注与上家(身份不详)进行转账结算,收取“代理费”,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另,民警查获朱某某时,其组建的该微信群群成员人数为53人。经进一步查证,有37人通过微信先后向其购买过数额不等的“字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电子账单光盘、勘验提取数据光盘,共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手机微信)传输赌博数据,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铁朝奎

检察官助理:刘婷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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