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小松鼠,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屏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长期租住在个旧市**路**宾馆,期间作为“99贵宾会”赌博游戏 APP代理人,朱某某通过朋友圈发广告以及朋友介绍等形式介绍多人通过网站www.9951026.net(IP地址缅甸)下载赌博游戏APP “99贵宾会” (IP地址缅甸)参与网络赌博。朱某某运用其代理身份,帮助参赌人员注册账号以及上下分,通过收取赌客赌博时候产生的“洗码费”牟利。经勘验提取核算,朱某某在担任该赌博游戏代理期间赌资数额共计1310234元人民币,抽头渔利(洗码费)共计3843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境外赌博网站APP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