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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金牌、小胖,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村公路外**本案,于2019年3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10月12日被执行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院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在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倪辉,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刘克尧,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担任境外赌博网站“阳光在线”代理人林某某的下线代理,招募下级代理钱某某(已判决)接受他人赌博投注,钱某某涉案赌资至少57万元;朱某某在代理期间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其中杨某某(已判决)28万余元、金某某192万余元、孙某甲63万余元、孙某乙105万余元、孙某丙31万余元、孙某丁3万余元、张某某164万余元、卢某某14万余元、陈某甲10余万元,赌资累计67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退非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统计表、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强制措施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金某某、杨某某、孙某甲、祁某某、孙某丁、孙某乙、张某某、陈某甲、邵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钱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恢复、银行电子账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境外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2020年731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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