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淮安市金湖县**镇**路**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雷振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注册代理账户并发展会员,与赌博网站按协议从中分成牟利,先后接受赌客居某某、陈某某投注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在**赌博网站其代理账户内,为赌客居某某开设会员账户(用户名men8****)用于赌博,先后接受赌客居某某投注总计人民币8000元。
2.2016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在**赌博网站其代理账户内,为赌客陈某某开设会员账户(用户名men8****)用于赌博,先后接受赌客陈某某投注总计人民币93466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居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扬州市**路**号**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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