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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路**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赌博,于2014年8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罚款人民币八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朱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闲聊”APP上利用名为“难民营”的赌博群招徕赌客,通过“阿拉斗牛”等棋牌软件在群内组织他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闲聊”账户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卢文昊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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