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0********,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住咸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咸丰县公安局朝阳寺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人员在被告人朱某某的猪场办公室及猪场后山树林中以“摇骰子猜单双”、“摇公点”形式开设赌场,组织咸丰本地及周边县市的赌博人员参与赌博。
雷某某通过万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给赌场工作人员支付200至5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持续月余,共抽头渔利约50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场所、放哨、接送赌徒、帮雷某某购买绳子、油布等工具搭建赌场、提供电源,共获利约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雷某某、覃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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