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0********,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住咸丰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咸丰县公安局朝阳寺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人员在被告人朱某某的猪场办公室及猪场后山树林中以“摇骰子猜单双”、“摇公点”形式开设赌场,组织咸丰本地及周边县市的赌博人员参与赌博。

雷某某通过万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给赌场工作人员支付200至5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持续月余,共抽头渔利约50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场所、放哨、接送赌徒、帮雷某某购买绳子、油布等工具搭建赌场、提供电源,共获利约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雷某某、覃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