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十堰市丹江口市**镇**村**组,住十堰市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7月18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张某某、代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邀约人员开设赌场,逐渐形成了以张某某、代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共同故意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2017年3月、4月期间,张某某、代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辖区、花果街办辖区、柏林镇、黄龙镇、茅箭区顾家岗等地的多处民房或山林里组织开设“百家乐”赌场,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该赌场开设场次达20余场。
2017年5月期间,代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兰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河南省淅川县寺湾镇的多处民房或山林里组织开设“百家乐”赌场,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该赌场开设场次达20余场。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代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兰某某、胡某某合伙先后在陕西省山阳县漫川关镇、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郧阳区青曲镇、河南省淅川县寺湾镇的多处民房或山林里组织开设“百家乐”赌场,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该赌场开设场次达30余场。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明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准备赌资2万元,合计4万元在赌场上合伙放码,在上述赌场先后(循环)向黄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吕某某、邓某某、王某乙、燕某某、李某某放码共计14.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8万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自动投案。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其供犯罪所用的赌资2万元及其违法所得1.8万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现成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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