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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扬中市**镇****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1日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麻将”APP软件,在微信聊天软件中组建一百多人的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在“**麻将”APP上,采用“一元一花、一摸二冲、混五清十”式样进行赌博。每局游戏结束后,参赌人员在被告人朱某某组建的微信群内发红包结算赌资,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收取参赌人员每局4元台费的方式共获利86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依法接受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已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菲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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