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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地: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小区**栋**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经退回侦查补充侦查一次。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3号的“盛朝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盛朝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飞镖赌博,现场挡获参赌人员共计26人,赌场工作人员共计27人,在该赌博场所查获现金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盛朝会所系吴某某(已判决)等人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经营团队于2013年开设进行乒乓球或飞镖赌博。吴某某等人还伙同王某某经营团队于2014年在成都市金牛区同怡路2号附1号开设了“皇后大道音乐秀场”(以下简称皇后会所)进行乒乓球或飞镖赌博。

被告人朱某某系王某某经营团队成员,其明知盛朝会所、皇后会所中存在乒乓球或者飞镖赌博,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上述二会所入股3%。2013年11月2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从二会所获取入股分红共计人民币678,970元。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书记员:李璐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三册,证人证言、书证各一份;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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