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新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集镇**街**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汤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秦某某、钱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先后十次组织赌博人员袁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孙某某、方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80800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望风护场3场次,共获利人民币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6日晚上,汤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沈渎上庄村委养殖场东侧鱼棚内,组织赌博人员袁某某、孙某某、方某某、周某某、贺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朱某某望风护场,获利人民币300元。
2.2020年7月17日凌晨,汤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长竹埂大桥西侧刘青酒业仓库旁一房间内,组织赌博人员袁某某、唐某某、鲍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朱某某望风护场,获利人民币300元。
3.2020年7月18日晚上,汤某某在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东明村委后周16号内,组织赌博人员袁某某、鲍某某、孙某某、唐某某、方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贺某某、蒋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朱某某望风护场,获利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新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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