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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6月初至2018年8月31日间,周某某、钱某某、吴某某、尚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纠集 他人先后在常州市武某某**街道**村委一葡萄园、**镇**村委**白石子批发部、赌船上等地开设赌场,安排专车接送、专人望风等,多次组织他人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受钱某某的纠集,多次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斌

 2020年9月22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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