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楼**室,捕前住宁夏灵武市**镇**小区**室。2004年10月1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罚款200元;2006年7月25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07年7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罚款500元;2007年11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4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圣水长江酒店、绿都宾馆、灵武市宁东镇灵新矿张某某家中、马家滩镇麦垛山煤矿羊圈、麦垛山煤矿朱某某宿舍、中心区清真寺附近的商店等地,通过电话、当面邀约的方式组织魏某某、王某某、郎某某、姬某某等人以“扎金花”和“麻将推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某抽头渔利并向部分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笔记本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俊峰
检察官助理:查晓洁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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