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上蔡县**乡**村**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3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推广“发条”赌博网站,发展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并从网站获得利润分成人民币803.26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条平台后台管理数据截图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担任“发条”赌博网站代理的情况,在其代理平台的总注册人数6人,其在平台的获利为人民币803.26元。
2.平台后台推广统计截图、收入统计截图、结算记录截图证实,其在发条平台发展的下线玩家人数、玩家投注的次数、产生的收益及通过支付宝分三次从平台提现人民币803.26元。
3.QQ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指认其下线玩家的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朱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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