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朱某某,性别: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庄**镇**庄**村**村**号,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区**路**弄**号**室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内设1张自动麻将桌,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以每局牌抽头人民币2元的方式从中牟利。2019年8月22日14时许,我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朱某某及参赌人员郭某某、刘某某等4人,并缴获赌具麻将牌2副、充值机1台、充值卡3张。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证实,2020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朱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8月22日14时00分至14时15分,民警对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一“晃晃麻将”赌场,抓获4名赌客及被告人朱某某,并当场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①苹果手机1部;②IC充值卡3张;③IC卡充值机1个;④麻将牌2副。
3.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向徐某某租借了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
4.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徐某某于2010年1月将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房屋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借给朱某某。2019年4月,徐某某知道朱某某在上址打麻将影响别人被举报了。
5. 证人郭某某、刘某某、夏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赌客郭某某、刘某某、夏某某、贾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朱某某开设的无名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形式赌博,后被民警查获。每名赌客从朱某某处购买价值30元的储值卡,朱某某每副牌从赢家处通过刷卡的方式抽取2元台费获利。赌场每天14时开始经营,到18时左右结束。夏某某另证实其第一次去该赌场赌博是2018年10月份。
6.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害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暘彪
2020年9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0006****
2. 侦查卷宗二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 《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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