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沧**区**号提供场所及麻将、扑克牌供他人以麻将、“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3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查获被告人朱某某及参赌人员李志友、郝某某、朱某某等22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现场查扣一副扑克牌、三副麻将及赌资人民币6430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郝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被告人朱某某辨认现场的笔录,李某甲、傅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朱某某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璜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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