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街道**路**号,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以来,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上述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多次到被告人朱某某位于化州市**街道办**号的住宅开设赌场赌博。在该赌场开设期间,邱某某和张某某(情节轻微不起诉,已释放)在赌场负责荷手工作,叶某某(情节轻微不起诉,已释放)负责赌场望风、遥控开门接引赌客出入工作,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则合股坐庄。该赌场以赌“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按5%的金额收取佣金(即水钱),所得佣金由朱某某、邱某某共同分成50%,剩下的50%由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庄家(股东)按参股比例分成,而张某某、叶某某则由朱某某按每天支付人民币100至200元不等的报酬。
2018年11月9日晚上23时许,朱某某打电话叫李某甲到其家里开设赌场赌博,李某甲同意后则打电话叫李某乙、刘某某一起到朱某某家里,经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商议,由其四人合股坐庄,其中朱某某、李某甲各占股份的三成,李某乙、刘某某各占股份的两成,输赢按所占的股份分配。然后由刘某某临时出资2900元开局,张某某、邱某某做荷手,赌博开始后不久,该赌场便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到赌资一万五千多元,缴获摊子、摊尺、摊盅等赌具一批,抓获到参赌人员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赵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十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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